大理院統字第11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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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76號解釋→ |
墮胎罪第三三七條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條罪者之加重規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為業未經官廳准許仍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稱產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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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罪第三三七條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條罪者之加重規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為業未經官廳准許仍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稱產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