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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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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7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7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7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墮胎罪第三三七條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條罪者之加重規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為業未經官廳准許仍應認為第三三五條所稱產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