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堕胎罪第三三七条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条罪者之加重规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为业未经官厅准许仍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称产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