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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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3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3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3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略和誘人之胞叔母舅固為利害關係人即可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但其告訴權除被害本人係未成年者外不得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捨棄既經合法明示捨棄不得再行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

  被略和誘人既不在處罰之列苟非別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固不得為管收或交保等處分果有此類處分應以聲請再議為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