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略和诱人之胞叔母舅固为利害关系人即可指定为代行告诉人但其告诉权除被害本人系未成年者外不得违反被害人之意思而舍弃既经合法明示舍弃不得再行声请指定代行告诉人
被略和诱人既不在处罚之列苟非别有犯罪嫌疑检察官固不得为管收或交保等处分果有此类处分应以声请再议为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