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4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禁煙條例刑律鴉片菸罪之特別法領有該條例第九條之特許證者不為犯罪其因此締結之買賣契約自亦有效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