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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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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向原廳聲明再議仍被駁斥不服可遞呈上級檢察廳請求照編制法各條為一定處分親告罪案件如親告人在庭告訴檢察官即時依法為口頭起訴者自應受理

  凡依明文或法理所為之決定命令除如指揮訴訟等依據法理慣例礙難准其抗告者外餘均應受理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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