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之考察華僑社會事業專員如確係社會部所聘任,自非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