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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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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之考察華僑社會事業專員如確係社會部所聘任,自非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