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之考察华侨社会事业专员如确系社会部所聘任,自非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