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執行偵查羈押被告之權限固由刑事訴訟條例所付與且明定為與地方檢察官同自應遵守本條例關於地方檢察官之規定不得獨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