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执行侦查羁押被告之权限固由刑事诉讼条例所付与且明定为与地方检察官同自应遵守本条例关于地方检察官之规定不得独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