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下級機關長官變賣經收實物,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尚難遽以貪污罪論處,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延未發給下級機關應領之財物,除具備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要件,應依該罪處斷外,僅應負行政上之責任,尚不生刑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