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下级机关长官变卖经收实物,如无不法所有之意思,尚难遽以贪污罪论处,其上级机关主管人员延未发给下级机关应领之财物,除具备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定要件,应依该罪处断外,仅应负行政上之责任,尚不生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