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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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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1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6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7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下级机关长官变卖经收实物,如无不法所有之意思,尚难遽以贪污罪论处,其上级机关主管人员延未发给下级机关应领之财物,除具备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定要件,应依该罪处断外,仅应负行政上之责任,尚不生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