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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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4 頁 | |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有同條例第十九條情形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十一條之爭議,在施行前已有訴訟繫屬者,法院如未於施行後,按照第十二條規定,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即不發生第十九條情形,自無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為裁判之餘地,在施行後發生之爭議,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者亦同。至原呈所舉第二至第四各點,均係臚列具體事實,請求解釋法令,依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