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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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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限于有同条例第十九条情形者,始适用之,同条例第十一条之争议,在施行前已有诉讼系属者,法院如未于施行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依声请将事件移付调解,即不发生第十九条情形,自无依第二十条第二项为裁判之馀地,在施行后发生之争议,当事人未声请调解者亦同。至原呈所举第二至第四各点,均系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法令,依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