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特種刑事貪污案件之被告,於初判判決後覆判進行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卷宗及證物既已送該管高院覆判,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該覆判法院裁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特種刑事貪污案件之被告,於初判判決後覆判進行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卷宗及證物既已送該管高院覆判,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該覆判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