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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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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贪污案件之被告,于初判判决后覆判进行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卷宗及证物既已送该管高院覆判,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该覆判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