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52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2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審發見第二審之決定及第二次縣判違法仍得用覆判程序撤銷違法之縣判進行控訴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