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0 頁 | |
告訴乃論之違警案件(如違警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之違犯),違警罰法既無不得撤回告訴之規定,則告訴人於該案件判定前,自得撤回告訴。
←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0 頁 | |
告訴乃論之違警案件(如違警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之違犯),違警罰法既無不得撤回告訴之規定,則告訴人於該案件判定前,自得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