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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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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违警案件(如违警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违犯),违警罚法既无不得撤回告诉之规定,则告诉人于该案件判定前,自得撤回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