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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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 24.02.01 ) |
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定期間命其補繳而未遵行者,第二審法院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則雖曾以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定期間命其補繳而未遵行,亦不得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