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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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1 条 ( 24.02.01 ) |
被告提起第二审上诉,未经缴纳裁判费,经定期间命其补缴而未遵行者,第二审法院既应以裁定驳回上诉,则虽曾以原告未缴纳第一审裁判费,经定期间命其补缴而未遵行,亦不得废弃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