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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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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1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提起第二审上诉,未经缴纳裁判费,经定期间命其补缴而未遵行者,第二审法院既应以裁定驳回上诉,则虽曾以原告未缴纳第一审裁判费,经定期间命其补缴而未遵行,亦不得废弃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