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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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7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訴願官署對於訴願事件,因有特殊情形,所為從緩辦理之批示,既非就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有所處斷,訴願人自不得指該批示為訴願法上之處分,而再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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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7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訴願官署對於訴願事件,因有特殊情形,所為從緩辦理之批示,既非就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有所處斷,訴願人自不得指該批示為訴願法上之處分,而再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