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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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7 頁 | |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 27.09.21 ) |
甲法院或縣司法處偵查之案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命令移轉偵查於乙法院檢察官或兼理檢察事務之縣長,經偵查終結,認為應予起訴時,如乙法院或縣司法處有管轄權,得向乙法院或縣司法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