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97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2 条 ( 27.09.2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法院或县司法处侦查之案件,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依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命令移转侦查于乙法院检察官或兼理检察事务之县长,经侦查终结,认为应予起诉时,如乙法院或县司法处有管辖权,得向乙法院或县司法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