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漢奸罪而未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後,不得因告訴人告發人之請求補判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