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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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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4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0號解釋》
院解字第3351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漢奸罪而未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後,不得因告訴人告發人之請求補判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