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7 頁 | |
警察對於刑事案件不解送司法衙署審判,擅行訊斷處罰者,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但如有詐欺、恐嚇或妨害自由等行為,應依各該本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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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7 頁 | |
警察對於刑事案件不解送司法衙署審判,擅行訊斷處罰者,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但如有詐欺、恐嚇或妨害自由等行為,應依各該本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