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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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0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0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1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改嫁應以其自己之意思為重同姓不宗之婚姻既不違反法律自屬有效惟主婚人雖可受財本供孀婦費用不能視為給予特別之利益至隨身珠鐲衣服既屬私產自有完全行使之權所生幼女如父家近親並未公議養育方法應聽生母攜帶撫育

  孀婦因貧改嫁有主婚權人要索財禮未遂即以捲拐告訴如有犯誣告罪之故意自應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