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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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0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1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人屆辯論日期不到案被控訴人曾經具狀聲明附帶控訴當庭稟請結案證據確鏧自應先撤銷控訴人之控訴如被告訴人之附帶控告在法定期間內即可認為獨立控告

  當事人既經聲明上訴同時聲請回復原狀者其障礙事實自應由上訴審判衙門併予調查裁判

  缺席判決如係本於兩造辯論或一造審訊之結果並非因原告缺席即予駁斥或被告缺席推定自白者則仍以不合法之通常判決論上訴審判衙門即可受理上訴

  人事訴訟如兩造均不到案復不能試行和解應認為休止暫行停止進行

  聲明上告後該案件即已繫屬於上告審故有提出和解狀者自應迅予送由上審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