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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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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人届辩论日期不到案被控诉人曾经具状声明附带控诉当庭禀请结案证据确鏧自应先撤销控诉人之控诉如被告诉人之附带控告在法定期间内即可认为独立控告

  当事人既经声明上诉同时声请回复原状者其障碍事实自应由上诉审判衙门并予调查裁判

  缺席判决如系本于两造辩论或一造审讯之结果并非因原告缺席即予驳斥或被告缺席推定自白者则仍以不合法之通常判决论上诉审判衙门即可受理上诉

  人事诉讼如两造均不到案复不能试行和解应认为休止暂行停止进行

  声明上告后该案件即已系属于上告审故有提出和解状者自应迅予送由上审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