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0 頁 | |
查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無論第一審、第二審均得適用,被控告人如係本案被告,而又合於得管收或拘提情形者,自可按照同規則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2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0 頁 | |
查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無論第一審、第二審均得適用,被控告人如係本案被告,而又合於得管收或拘提情形者,自可按照同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