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0 页 | |
查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无论第一审、第二审均得适用,被控告人如系本案被告,而又合于得管收或拘提情形者,自可按照同规则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2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0 页 | |
查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无论第一审、第二审均得适用,被控告人如系本案被告,而又合于得管收或拘提情形者,自可按照同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