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无论第一审、第二审均得适用,被控告人如系本案被告,而又合于得管收或拘提情形者,自可按照同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