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1 頁 | |
民國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北京赦令,根本上不能生效,在赦令前第一審判處罪刑之案確定後,應即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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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北京赦令,根本上不能生效,在赦令前第一審判處罪刑之案確定後,應即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