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文書送達於居住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其長成之同居親屬或僱人者與付與應受送達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