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慈善團體應有代表對外之人其傳票訴狀即可逕向該代表人送達如依法收受傳票而無故不應訴自應依民訴條例第四五七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