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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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5 條 ( 19.12.26 )
     土地法 第 208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誤認為敵偽產業而予以查封之私有房屋,縱因公共事業之需要曾撥交需用房屋人使用,但經撤銷查封發還所有人後,仍無從就土地法關於土地征用之規定類推適用,認該需用房屋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