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208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误认为敌伪产业而予以查封之私有房屋,纵因公共事业之需要曾拨交需用房屋人使用,但经撤销查封发还所有人后,仍无从就土地法关于土地征用之规定类推适用,认该需用房屋人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