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9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結婚年齡之當事人,係包括雙方而言,故須雙方當事人均達結婚年齡,方受不得撤銷之限制,若有一方未達結婚年齡,則雙方當事人均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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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9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結婚年齡之當事人,係包括雙方而言,故須雙方當事人均達結婚年齡,方受不得撤銷之限制,若有一方未達結婚年齡,則雙方當事人均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