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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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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但书所谓已达结婚年龄之当事人,系包括双方而言,故须双方当事人均达结婚年龄,方受不得撤销之限制,若有一方未达结婚年龄,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