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期間內遞有委任狀委任律師辯護第二審本案一切法律點及事實點顯已表示不服原判之意自應認其控告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