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期间内递有委任状委任律师辩护第二审本案一切法律点及事实点显已表示不服原判之意自应认其控告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