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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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後段規定之罰金,係屬刑罰違反該條之案件,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竟以裁定處罰,固屬違法,惟經抗告法院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另行偵查,依現行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項處罰業已改為行政罰,是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四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仍送由法院以裁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