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后段规定之罚金,系属刑罚违反该条之案件,未经检察官侦查起诉,法院竟以裁定处罚,固属违法,惟经抗告法院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另行侦查,依现行之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项处罚业已改为行政罚,是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检察官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为不起诉之处分,仍送由法院以裁定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