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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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后段规定之罚金,系属刑罚违反该条之案件,未经检察官侦查起诉,法院竟以裁定处罚,固属违法,惟经抗告法院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另行侦查,依现行之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项处罚业已改为行政罚,是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检察官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为不起诉之处分,仍送由法院以裁定处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