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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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後段規定之罰金,係屬刑罰違反該條之案件,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竟以裁定處罰,固屬違法,惟經抗告法院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另行偵查,依現行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項處罰業已改為行政罰,是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四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仍送由法院以裁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