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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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6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21.12.28 ) |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科處罰鍰,祇得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被罰人抗不交納或無力交納者,均不得折易勞役或拘留。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處罰後,仍不為其行為時,自得再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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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6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21.12.28 ) |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科處罰鍰,祇得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被罰人抗不交納或無力交納者,均不得折易勞役或拘留。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處罰後,仍不為其行為時,自得再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