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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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6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科处罚锾,祇得就其财产为强制执行,被罚人抗不交纳或无力交纳者,均不得折易劳役或拘留。

  (二)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第一款处罚后,仍不为其行为时,自得再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