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2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72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2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2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復審判決既經送高檢廳接收即已對外發表檢察官上訴期間應由接收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