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9 頁
相關法條:懲治盜匪條例 第 7 條 ( 33.04.08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42、31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貪污或盜匪案件之被告死亡,其所得之財物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