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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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貪污或盜匪案件之被告死亡,其所得之財物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